USTR 提議將 301 港口服務費暫停期延長至 2027 年 1 月 9 日:訂艙前買方該核實的六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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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STR 提議將 301 港口服務費暫停期延長至 2027 年 1 月 9 日:訂艙前買方該核實的六件事

鏵甲機械策略研究部

一句話結論:暫停不等於取消

2026 年 10 月 26 日,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刊登公告,提議把我方在海事、物流與造船領域相關的 301 措施再暫停兩個月。擬議暫停期自美國東部時間 2026 年 11 月 10 日 0:00 起,至 2027 年 1 月 9 日 23:59 止。書面意見截止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(東部時間)。

對把整車從中國運往美國的人來說,重點只有一句:暫停期內,當事方不因附件一、二、三的海事運輸服務費產生責任,也不因附件五甲的關稅產生責任。期限一到而沒有再一次延長,責任就回來了。暫停是延後,不是廢止,而且它是按兩個月的節奏反覆決定的。

本文不預測結果,只交代原文寫了什麼、哪一筆費用會落在整車海運上、以及買方這週能把哪些內容寫進詢價單、合約與發運前檢驗計畫。

一、這份文件是什麼,不是什麼

它是一份徵求意見公告,不是終局規則。標題為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。引證為 91 FR 67388,FR Doc. 2026-21755,2026 年 10 月 23 日歸檔、10 月 26 日刊出,載《聯邦公報》第 91 卷第 205 期。意見案卷號 USTR-2026-0694,經 USTR 電子入口提交。

三個細節最常在轉述中漏掉:

  • 意見徵集自 2026 年 10 月 23 日 9:00(東部時間)開始,10 月 30 日 17:00 結束。七天窗口,以通常的公告評議標準看相當短。
  • 提議的是自 202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7 年 1 月 9 日暫停該措施,不是終止該措施。
  • 暫停涵蓋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中經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修訂的附件一、二、三費用,以及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附件五甲的關稅。

二、已在案的時間軸

公告本身列出了先前的公告序列,這一段是買方可以依賴的部分:

在案日期發生了什麼引證
2025 年 4 月 17 日貿易代表決定在該調查中採取行動90 FR 17114
2025 年 10 月 14 日汽車船服務費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,每船每曆年至多徵收五次90 FR 48320
2025 年 10 月 16 日修改與擬修改公告,含附件五甲關稅90 FR 48320
2025 年 11 月 10 日因應措施開始暫停90 FR 50762
2025 年 11 月 13 日確認暫停至 2026 年 11 月 9 日 23:59(東部時間)90 FR 50947
2026 年 10 月 26 日提議延長至 2027 年 1 月 9 日,意見截止 10 月 30 日91 FR 67388

把這幾行連著看,風險的形狀就浮出來了: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為止,提議把它接到 2027 年 1 月 9 日,再往後是一片空白。

三、落在整車上的那一筆費用

301 海事措施多半指向船舶營運人、碼頭設備與貨物裝卸。其中一項直接壓在整車海運成本上,買方應該知道它的原文說法。

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把對外國建造汽車船營運人的服務費計費基準,由「車輛當量單位」改為淨噸,並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把費率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,每船每曆年至多計徵五次。同一公告把受約束的「汽車船」定義為在美國海關 1300 表(CBP Form 1300)或其電子等價件上被主要標識為 Vehicle Carrier 的船舶,並說明為明確起見,汽車船可包含 ICST 代碼 325(汽車船)、332(滾裝客船)、333(其他滾裝貨船)、338(滾裝貨櫃船)的船舶。

由此有兩個後果,都不是預測:

  • 這筆錢是對船舶營運人計徵的服務費,不是對車輛計徵的關稅。它若傳導到買方,走的是報價裡的運費與附加費那一行,不是關稅那一行。
  • 計費基準是船舶淨噸,所以同樣數量的車、裝在不同大小的船上,費用不同。

同一公告另依附件五甲對多式聯運底盤及其零件課徵關稅,列入 9903.91.12 稅目,涵蓋統計報號 8716.39.0090 及子目 8716.90.30、8716.90.50,稅率 100%。底盤不是車,但它是裝貨櫃的設備;用貨櫃運車或安排內陸交付的買方,可能在這張發票上碰到這一行。

四、這週該以書面核實的六件事

有明確日期的公告,價值在於讓具體問題變得可問。以下幾項值得現在就問,趁意見窗口還開著、暫停仍有效。

4.1 把「觸發責任的時點」寫死

不要只寫「交期」就結束。要寫下決定誰負擔費用的那個事件:裝船日、卸貨日,還是報關進口日。一份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開出的報價,與一票 2027 年 1 月 9 日之後開航的貨,是兩個不同的商業標的。請供應方與貨代在一頁紙上說明,他們的價格假定的是三者中的哪一個。

4.2 向運送人要書面的附加費立場

口頭的「沒有這筆費用」撐不過一張發票。請對方給出:附加費名稱、計費基準、訂艙時適用的費率、有效期間。若答「本船不適用」,就追問是哪條船、哪個 ICST 代碼——因為定義取決於該船在 1300 表上如何被標識。

4.3 把車價與運費拆開看

FOB 價與 CIF 價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。FOB 在裝運港止步;CIF 在約定目的港加上運輸與保險。兩者本身都不會告訴你,對船舶營運人計徵的服務費由誰吸收。按 Incoterms 2020,CIF 要求賣方安排運輸與保險,預設的協會貨物條款(C)屬列明風險險,不是一切險。要一切險,請寫進合約,並預期價格不同。

4.4 把暫停風險的移轉寫進合約

合約應寫明:暫停若未獲延長會如何、費用由誰負擔、價格是否調整、因港口或運送人決定導致的船期變動屬不可抗力還是商業風險。不要把這件事丟給通用的艱困情勢條款。點名措施、點名日期、點名責任方。

4.5 把底盤單獨列出來問

若貨涉及底盤,就問報價裡底盤是作為貨物計價、作為租賃計價,還是根本沒算。附件五甲是對底盤及其零件的關稅,一個打包的「內陸交付」數字是把問號藏起來,而不是回答它。

4.6 先定歸類,再談價格

301 措施是疊加在正常稅則歸類之上的,不是替代它。19 CFR 第 134 部分的原產地標記是另一項獨立義務,不能替代歸類。若你的產品是改裝車、低速車或拖車,歸類決定既影響稅率,也影響附件行是否適用。要求書面確認子目,並保留推理依據。

五、開航前應備齊的文件

有明確日期的政策窗口,正是收緊文件包的好時機。以下各項要備齊且彼此一致:

  • 商業發票與裝箱單,逐台對應車輛識別號
  • 提單或海運單,載明船名與航次
  • 原產地證明書,載明原產地判定標準
  • 車輛歸類說明;若隨貨附底盤,另附底盤歸類說明
  • 保險單,與所用 Incoterms 規則及實際投保範圍相符
  • 車輛含鋰電池時的電池文件:UN 38.3 測試摘要、安全資料表,以及視情形出具的危包或非危聲明
  • 發運前檢驗報告,附日期照片,由具名檢驗人簽署且可追溯
  • 運送人或貨代出具的書面附加費與有效期間說明

電池包不是形式。UN 38.3 與 IMDG 規則的要求決定訂艙能否被接受;缺一份文件就會拖到船期,與稅率那一行寫什麼無關。

六、本週買方在問的問題

港口費取消了沒

沒有。依 2026 年 10 月 26 日公告,它被提議暫停至 2027 年 1 月 9 日。暫停的意思是在窗口內不產生責任,不是把措施拿掉。

這會影響我車輛的關稅嗎

不直接影響。公告處理的是附件一、二、三的海事運輸服務費與附件五甲的關稅。車輛本身的稅則歸類是另一個問題、另一個答案;改裝車或低速車未必落在買方以為的位置。

我該不該搶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開航

這是商業判斷,不是法律判斷,取決於你的報價是否已含費用行、以及由誰負擔。可以陳述的事實是: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,擬議延長到 2027 年 1 月 9 日,所以在這兩個窗口內開航的貨,與窗口外開航的貨,不是同一個風險。

現在還能提意見嗎

依已刊出的公告,意見徵集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(東部時間)截止,入口是 USTR 網站的 USTR-2026-0694 案卷。值不值得提,該問你的貿易律師,不是問供應商。

這會影響 homologation 或道路合法性嗎

不會。市場准入審批、道路合法性與註冊,由目的國主管機關依其本國規則決定。費用暫停不會讓一台車更接近可註冊,也沒有任何出口方能替買方確認註冊結果。

公告該從哪一段讀起

第二節「徵求意見」寫明擬議暫停窗口與窗口內涵蓋什麼;第一節「背景」給出先前公告序列。這兩頁足夠拿來向貨代簡報。

七、本文主張什麼,不主張什麼

本文報導一份 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的文件,並直接引用它。本文不預測暫停是否會延長,不陳述任何具體運送人或貨代會不會把費用傳導下去,不為任何車型計算到岸成本變化,也不描述任何車輛實測。所引費率與日期,均取自所引《聯邦公報》公告原文。

文件沉默之處,本文也沉默。這是有意的:一個照猜測費率行動的買方,處境比一個知道該去問哪一行的買方更糟。

八、下一步

若你正在準備一批 2027 年第一季經海運進入美國的車輛訂單,把車型、數量、目的港與計畫開航窗口寄給我們。我們會以書面回覆:可報的 FOB 與 CIF 結構、可提供的文件包,以及上面哪些問題只有你和你的報關行才能回答。我們不確認關稅結論,不確認註冊結果,也不報一個我們拿不出證據的到岸成本。

來源

  1. 美國貿易代表署,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,91 FR 67388,FR Doc. 2026-21755,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,Federal Register
  2. 美國貿易代表署,《301 措施修改與擬修改公告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,90 FR 48320,FR Doc. 2025-19568,2025 年 10 月 16 日刊出,Federal Register
  3. USTR 電子意見入口,案卷 USTR-2026-0694,comments.ustr.gov
  4. 國際商會,Incoterms 2020 規則,ICC
  5.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,19 CFR 第 134 部分,原產地標記,eCF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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