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--
title: "USTR 提議將 301 港口服務費暫停期延長至 2027 年 1 月 9 日：訂艙前買方該核實的六件事"
description: "2026 年 10 月 26 日 USTR 刊登公告，提議把 301 海事服務費與附件五甲底盤關稅再暫停至 2027 年 1 月 9 日，意見截止 10 月 30 日。本文整理原文文號、涉及整車海運的那一筆費用，以及 FOB/CIF、訂艙與 PDI 上本週可執行的動作。"
pubDate: 2026-10-26
lang: "zh-TW"
tags: ["301條款", "USTR", "海事服務費", "汽車船", "FOB", "CIF", "PDI", "homologation", "客製車出口"]
author: "鏵甲機械策略研究部"
keywords: ["USTR 301暫停延長2027", "汽車船每淨噸46美元服務費", "301港口費整車進口", "底盤附件五甲100%關稅", "USTR-2026-0694意見", "FOB CIF訂艙風險", "PDI發運前檢驗"]
---

## 一句話結論：暫停不等於取消

2026 年 10 月 26 日，美國貿易代表署（USTR）刊登公告，提議把我方在海事、物流與造船領域相關的 301 措施再暫停兩個月。擬議暫停期自美國東部時間 2026 年 11 月 10 日 0:00 起，至 2027 年 1 月 9 日 23:59 止。書面意見截止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（東部時間）。

對把整車從中國運往美國的人來說，重點只有一句：暫停期內，當事方不因附件一、二、三的海事運輸服務費產生責任，也不因附件五甲的關稅產生責任。期限一到而沒有再一次延長，責任就回來了。暫停是延後，不是廢止，而且它是按兩個月的節奏反覆決定的。

本文不預測結果，只交代原文寫了什麼、哪一筆費用會落在整車海運上、以及買方這週能把哪些內容寫進詢價單、合約與發運前檢驗計畫。

## 一、這份文件是什麼，不是什麼

它是一份徵求意見公告，不是終局規則。標題為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：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。引證為 91 FR 67388，FR Doc. 2026-21755，2026 年 10 月 23 日歸檔、10 月 26 日刊出，載《聯邦公報》第 91 卷第 205 期。意見案卷號 USTR-2026-0694，經 USTR 電子入口提交。

三個細節最常在轉述中漏掉：

- 意見徵集自 2026 年 10 月 23 日 9:00（東部時間）開始，10 月 30 日 17:00 結束。七天窗口，以通常的公告評議標準看相當短。
- 提議的是自 202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7 年 1 月 9 日暫停該措施，不是終止該措施。
- 暫停涵蓋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中經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修訂的附件一、二、三費用，以及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附件五甲的關稅。

## 二、已在案的時間軸

公告本身列出了先前的公告序列，這一段是買方可以依賴的部分：

| 在案日期 | 發生了什麼 | 引證 |
|---|---|---|
| 2025 年 4 月 17 日 | 貿易代表決定在該調查中採取行動 | 90 FR 17114 |
| 2025 年 10 月 14 日 | 汽車船服務費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，每船每曆年至多徵收五次 | 90 FR 48320 |
| 2025 年 10 月 16 日 | 修改與擬修改公告，含附件五甲關稅 | 90 FR 48320 |
| 2025 年 11 月 10 日 | 因應措施開始暫停 | 90 FR 50762 |
| 2025 年 11 月 13 日 | 確認暫停至 2026 年 11 月 9 日 23:59（東部時間） | 90 FR 50947 |
| 2026 年 10 月 26 日 | 提議延長至 2027 年 1 月 9 日，意見截止 10 月 30 日 | 91 FR 67388 |

把這幾行連著看，風險的形狀就浮出來了：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為止，提議把它接到 2027 年 1 月 9 日，再往後是一片空白。

## 三、落在整車上的那一筆費用

301 海事措施多半指向船舶營運人、碼頭設備與貨物裝卸。其中一項直接壓在整車海運成本上，買方應該知道它的原文說法。

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把對外國建造汽車船營運人的服務費計費基準，由「車輛當量單位」改為淨噸，並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把費率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，每船每曆年至多計徵五次。同一公告把受約束的「汽車船」定義為在美國海關 1300 表（CBP Form 1300）或其電子等價件上被主要標識為 Vehicle Carrier 的船舶，並說明為明確起見，汽車船可包含 ICST 代碼 325（汽車船）、332（滾裝客船）、333（其他滾裝貨船）、338（滾裝貨櫃船）的船舶。

由此有兩個後果，都不是預測：

- 這筆錢是對船舶營運人計徵的服務費，不是對車輛計徵的關稅。它若傳導到買方，走的是報價裡的運費與附加費那一行，不是關稅那一行。
- 計費基準是船舶淨噸，所以同樣數量的車、裝在不同大小的船上，費用不同。

同一公告另依附件五甲對多式聯運底盤及其零件課徵關稅，列入 9903.91.12 稅目，涵蓋統計報號 8716.39.0090 及子目 8716.90.30、8716.90.50，稅率 100%。底盤不是車，但它是裝貨櫃的設備；用貨櫃運車或安排內陸交付的買方，可能在這張發票上碰到這一行。

## 四、這週該以書面核實的六件事

有明確日期的公告，價值在於讓具體問題變得可問。以下幾項值得現在就問，趁意見窗口還開著、暫停仍有效。

### 4.1 把「觸發責任的時點」寫死

不要只寫「交期」就結束。要寫下決定誰負擔費用的那個事件：裝船日、卸貨日，還是報關進口日。一份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開出的報價，與一票 2027 年 1 月 9 日之後開航的貨，是兩個不同的商業標的。請供應方與貨代在一頁紙上說明，他們的價格假定的是三者中的哪一個。

### 4.2 向運送人要書面的附加費立場

口頭的「沒有這筆費用」撐不過一張發票。請對方給出：附加費名稱、計費基準、訂艙時適用的費率、有效期間。若答「本船不適用」，就追問是哪條船、哪個 ICST 代碼——因為定義取決於該船在 1300 表上如何被標識。

### 4.3 把車價與運費拆開看

FOB 價與 CIF 價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。FOB 在裝運港止步；CIF 在約定目的港加上運輸與保險。兩者本身都不會告訴你，對船舶營運人計徵的服務費由誰吸收。按 Incoterms 2020，CIF 要求賣方安排運輸與保險，預設的協會貨物條款（C）屬列明風險險，不是一切險。要一切險，請寫進合約，並預期價格不同。

### 4.4 把暫停風險的移轉寫進合約

合約應寫明：暫停若未獲延長會如何、費用由誰負擔、價格是否調整、因港口或運送人決定導致的船期變動屬不可抗力還是商業風險。不要把這件事丟給通用的艱困情勢條款。點名措施、點名日期、點名責任方。

### 4.5 把底盤單獨列出來問

若貨涉及底盤，就問報價裡底盤是作為貨物計價、作為租賃計價，還是根本沒算。附件五甲是對底盤及其零件的關稅，一個打包的「內陸交付」數字是把問號藏起來，而不是回答它。

### 4.6 先定歸類，再談價格

301 措施是疊加在正常稅則歸類之上的，不是替代它。19 CFR 第 134 部分的原產地標記是另一項獨立義務，不能替代歸類。若你的產品是改裝車、低速車或拖車，歸類決定既影響稅率，也影響附件行是否適用。要求書面確認子目，並保留推理依據。

## 五、開航前應備齊的文件

有明確日期的政策窗口，正是收緊文件包的好時機。以下各項要備齊且彼此一致：

- 商業發票與裝箱單，逐台對應車輛識別號
- 提單或海運單，載明船名與航次
- 原產地證明書，載明原產地判定標準
- 車輛歸類說明；若隨貨附底盤，另附底盤歸類說明
- 保險單，與所用 Incoterms 規則及實際投保範圍相符
- 車輛含鋰電池時的電池文件：UN 38.3 測試摘要、安全資料表，以及視情形出具的危包或非危聲明
- 發運前檢驗報告，附日期照片，由具名檢驗人簽署且可追溯
- 運送人或貨代出具的書面附加費與有效期間說明

電池包不是形式。UN 38.3 與 IMDG 規則的要求決定訂艙能否被接受；缺一份文件就會拖到船期，與稅率那一行寫什麼無關。

## 六、本週買方在問的問題

### 港口費取消了沒

沒有。依 2026 年 10 月 26 日公告，它被提議暫停至 2027 年 1 月 9 日。暫停的意思是在窗口內不產生責任，不是把措施拿掉。

### 這會影響我車輛的關稅嗎

不直接影響。公告處理的是附件一、二、三的海事運輸服務費與附件五甲的關稅。車輛本身的稅則歸類是另一個問題、另一個答案；改裝車或低速車未必落在買方以為的位置。

### 我該不該搶在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開航

這是商業判斷，不是法律判斷，取決於你的報價是否已含費用行、以及由誰負擔。可以陳述的事實是：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，擬議延長到 2027 年 1 月 9 日，所以在這兩個窗口內開航的貨，與窗口外開航的貨，不是同一個風險。

### 現在還能提意見嗎

依已刊出的公告，意見徵集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（東部時間）截止，入口是 USTR 網站的 USTR-2026-0694 案卷。值不值得提，該問你的貿易律師，不是問供應商。

### 這會影響 homologation 或道路合法性嗎

不會。市場准入審批、道路合法性與註冊，由目的國主管機關依其本國規則決定。費用暫停不會讓一台車更接近可註冊，也沒有任何出口方能替買方確認註冊結果。

### 公告該從哪一段讀起

第二節「徵求意見」寫明擬議暫停窗口與窗口內涵蓋什麼；第一節「背景」給出先前公告序列。這兩頁足夠拿來向貨代簡報。

## 七、本文主張什麼，不主張什麼

本文報導一份 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的文件，並直接引用它。本文不預測暫停是否會延長，不陳述任何具體運送人或貨代會不會把費用傳導下去，不為任何車型計算到岸成本變化，也不描述任何車輛實測。所引費率與日期，均取自所引《聯邦公報》公告原文。

文件沉默之處，本文也沉默。這是有意的：一個照猜測費率行動的買方，處境比一個知道該去問哪一行的買方更糟。

## 八、下一步

若你正在準備一批 2027 年第一季經海運進入美國的車輛訂單，把車型、數量、目的港與計畫開航窗口寄給我們。我們會以書面回覆：可報的 FOB 與 CIF 結構、可提供的文件包，以及上面哪些問題只有你和你的報關行才能回答。我們不確認關稅結論，不確認註冊結果，也不報一個我們拿不出證據的到岸成本。

## 來源

1. 美國貿易代表署，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：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，91 FR 67388，FR Doc. 2026-21755，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，[Federal Register](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6/10/26/2026-21755/request-for-comments-on-further-suspension-of-section-301-action-chinas-targeting-of-the-maritime)
2. 美國貿易代表署，《301 措施修改與擬修改公告：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的追求》，90 FR 48320，FR Doc. 2025-19568，2025 年 10 月 16 日刊出，[Federal Register](https://www.federalregister.gov/documents/2025/10/16/2025-19568/notice-of-modification-and-proposed-modification-of-section-301-action-chinas-targeting-of-the-maritime)
3. USTR 電子意見入口，案卷 USTR-2026-0694，[comments.ustr.gov](https://comments.ustr.gov/s/)
4. 國際商會，Incoterms 2020 規則，[ICC](https://iccwbo.org/business-solutions/incoterms-rules/incoterms-2020/)
5.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，19 CFR 第 134 部分，原產地標記，[eCFR](https://www.ecfr.gov/current/title-19/chapter-I/part-134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