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講完:暫停唔等於取消
2026 年 10 月 26 日,美國貿易代表署(USTR)刊出公告,建議將針對中國喺海事、物流同造船領域行為嘅 301 措施再暫停兩個月。建議暫停期由美國東岸時間 2026 年 11 月 10 日 0:00 開始,到 2027 年 1 月 9 日 23:59 為止。書面意見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(東岸時間)截。
對要將整車由中國運去美國嘅人嚟講,重點就一句:暫停期內,當事方唔會因為附件一、二、三嘅海事運輸服務費而產生責任,亦唔會因為附件五甲嘅關稅而產生責任。期限一到而冇再延期,責任就返嚟。暫停係押後,唔係撤銷,而且佢係按兩個月一個循環咁反覆決定。
本文唔預測結果,只講原文寫咗啲乜、邊一筆費用會落到整車海運上、同埋買家今個星期可以寫入詢價、合約同發運前檢驗計劃嘅嘢。
一、呢份文件係乜,唔係乜
佢係一份徵求意見公告,唔係終局規則。標題為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嘅追求》。引證 91 FR 67388,FR Doc. 2026-21755,2026 年 10 月 23 日歸檔、10 月 26 日刊出,載《聯邦公報》第 91 卷第 205 期。意見案卷號 USTR-2026-0694,經 USTR 電子入口提交。
三個細節最常喺轉述時漏咗:
- 意見徵集由 2026 年 10 月 23 日 9:00(東岸時間)開始,10 月 30 日 17:00 結束。七日窗口,以一般公告評議標準嚟講算好短。
- 建議嘅係由 2026 年 11 月 10 日到 2027 年 1 月 9 日暫停該措施,唔係終止該措施。
- 暫停涵蓋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中、經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修訂嘅附件一、二、三費用,以及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附件五甲嘅關稅。
二、已經在案嘅時間線
公告自己列出咗之前嘅公告序列,呢一段係買家可以靠嘅部分:
| 在案日期 | 發生咗乜 | 引證 |
|---|---|---|
| 2025 年 4 月 17 日 | 貿易代表決定喺該調查中採取行動 | 90 FR 17114 |
| 2025 年 10 月 14 日 | 汽車船服務費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,每船每曆年至多收五次 | 90 FR 48320 |
| 2025 年 10 月 16 日 | 修改與擬修改公告,含附件五甲關稅 | 90 FR 48320 |
| 2025 年 11 月 10 日 | 應對措施開始暫停 | 90 FR 50762 |
| 2025 年 11 月 13 日 | 確認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 23:59(東岸時間) | 90 FR 50947 |
| 2026 年 10 月 26 日 | 建議延到 2027 年 1 月 9 日,意見 10 月 30 日截 | 91 FR 67388 |
幾行連住睇,風險嘅形狀就出咗嚟: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為止,建議將佢接到 2027 年 1 月 9 日,再之後係一片空白。
三、落到整車上嘅嗰一筆
301 海事措施大部分指向船舶營運人、碼頭設備同貨物裝卸。其中一項直接壓喺整車海運成本上,買家應該知佢嘅原文講法。
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告將對外國建造汽車船營運人嘅服務費計費基準,由「車輛當量單位」改為淨噸,並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將費率定為每淨噸 46 美元,每船每曆年至多計徵五次。同一公告將受約束嘅「汽車船」定義為喺美國海關 1300 表(CBP Form 1300)或其電子等價件上被主要標識為 Vehicle Carrier 嘅船舶,並講明為清楚起見,汽車船可包括 ICST 代碼 325(汽車船)、332(滾裝客船)、333(其他滾裝貨船)、338(滾裝貨櫃船)嘅船舶。
由此有兩個後果,兩者都唔係預測:
- 呢筆錢係對船舶營運人計徵嘅服務費,唔係對車輛計徵嘅關稅。佢若傳到買家,走嘅係報價裡面運費同附加費嗰一行,唔係關稅嗰一行。
- 計費基準係船舶淨噸,所以同樣數量嘅車、裝喺唔同大細嘅船上,費用唔同。
同一公告另外依附件五甲對多式聯運底盤同零件徵關稅,列入 9903.91.12 稅目,覆蓋統計報號 8716.39.0090 同子目 8716.90.30、8716.90.50,稅率 100%。底盤唔係車,但佢係裝貨櫃嘅設備;用貨櫃運車或者安排內陸交付嘅買家,可能喺張發票上撞到呢一行。
四、今個星期要用書面查清嘅六件事
有日期嘅公告,價值就係令具體問題問得出。以下幾項值得即刻問,趁意見窗口仲開、暫停仲有效。
4.1 將「觸發責任嘅時點」寫死
唔好淨係寫「交期」就算。要寫低決定邊個承擔費用嘅嗰個事件:裝船日、卸貨日,抑或報關進口日。一份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出嘅報價,同一票 2027 年 1 月 9 日之後開航嘅貨,係兩個唔同嘅商業標的。要求供方同貨代喺一頁紙講清楚,佢哋嘅價格假設嘅係邊一個。
4.2 向船公司要書面嘅附加費立場
口頭嘅「冇呢筆費用」頂唔住一張發票。要對方交出:附加費名稱、計費基準、訂艙時適用嘅費率、有效期。若答「本船唔適用」,就追問係邊條船、邊個 ICST 代碼——因為定義睇嘅係條船喺 1300 表上點樣被標識。
4.3 將車價同運費拆開睇
FOB 價同 CIF 價答嘅係唔同問題。FOB 喺裝運港止步;CIF 喺約定目的港加上運輸同保險。兩者本身都唔會話你知,對船舶營運人計徵嘅服務費由邊個吸收。按 Incoterms 2020,CIF 要求賣方安排運輸同保險,預設嘅協會貨物條款(C)係列明風險險,唔係一切險。要一切險,就寫入合約,並預期價格唔同。
4.4 將暫停風險嘅轉移寫入合約
合約應該寫明:暫停若果唔獲延期會點、費用由邊個承擔、價格會唔會調整、因為碼頭或者船公司決定而令船期變動,係不可抗力抑或商業風險。唔好將呢件事掉俾通用嘅艱難情勢條款。點名措施、點名日期、點名責任方。
4.5 將底盤單獨列出嚟問
若果貨涉及底盤,就問報價裡面底盤係當貨物計價、當租賃計價,抑或根本冇計。附件五甲係對底盤同零件嘅關稅,一個打包嘅「內陸交付」數,係將個問號收埋,唔係答佢。
4.6 先定歸類,再講價錢
301 措施係疊喺正常稅則歸類之上,唔係替代佢。19 CFR 第 134 部分嘅原產地標記係另一項獨立義務,唔可以代替歸類。若你嘅產品係改裝車、低速車或者拖架,歸類決定既影響稅率,亦影響附件行啱唔啱用。要求書面確認子目,並保留推理依據。
五、開船前要備齊嘅文件
有明確日期嘅政策窗口,正好係收緊文件包嘅時機。以下各項要齊,而且要彼此一致:
- 商業發票同裝箱單,逐台對應車輛識別號
- 提單或海運單,寫明船名同航次
- 原產地證明書,寫明原產地判定標準
- 車輛歸類說明;若隨貨有底盤,另附底盤歸類說明
- 保險單,同所用 Incoterms 規則同實際投保範圍相符
- 車輛有鋰電池時嘅電池文件:UN 38.3 測試摘要、安全資料表,以及按情形出嘅危包或非危聲明
- 發運前檢驗報告,連日期照片,由具名檢驗人簽署並且追得返
- 船公司或貨代出嘅書面附加費同有效期說明
電池包唔係門面功夫。UN 38.3 同 IMDG 規則嘅要求決定訂艙收唔收;少一份文件就拖船期,同稅率嗰行寫乜都無關。
六、今個星期買家問緊嘅問題
港口費取消咗未
未。按 2026 年 10 月 26 日公告,佢被建議暫停到 2027 年 1 月 9 日。暫停嘅意思係窗口內唔產生責任,唔係將措施拎走。
呢個會唔會影響我啲車嘅關稅
唔直接影響。公告處理嘅係附件一、二、三嘅海事運輸服務費同附件五甲嘅關稅。車輛本身嘅稅則歸類係另一個問題、另一個答案;改裝車或者低速車未必落喺買家以為嘅位置。
我應唔應該搶喺 2026 年 11 月 9 日之前開船
呢個係商業判斷,唔係法律判斷,睇你份報價有冇已含費用行、同埋由邊個承擔。可以講嘅事實係:現行暫停到 2026 年 11 月 9 日,建議延期到 2027 年 1 月 9 日,所以喺呢兩個窗口內開航嘅貨,同窗口外開航嘅貨,唔係同一個風險。
而家仲可以提意見嗎
按已刊出嘅公告,意見徵集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7:00(東岸時間)截止,入口係 USTR 網站嘅 USTR-2026-0694 案卷。值唔值得提,應該問你嘅貿易律師,唔係問供應商。
呢個會唔會影響 homologation 或者道路合法性
唔會。市場准入審批、道路合法性同註冊,由目的國主管機關按佢本國規則決定。費用暫停唔會令一台車更接近註冊得,亦冇任何出口方可以替買家確認註冊結果。
公告應該由邊一段讀起
第二節「徵求意見」寫明建議暫停窗口同窗口內涵蓋啲乜;第一節「背景」列出先前公告序列。呢兩頁夠用嚟向貨代簡報。
七、本文講乜,唔講乜
本文報道一份 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嘅文件,並直接引用佢。本文唔預測暫停會唔會延長,唔講任何具體船公司或者貨代會唔會將費用傳落去,唔為任何車型計到岸成本變化,亦唔描述任何車輛實測。所引費率同日期,全部取自所引《聯邦公報》公告原文。
文件沉默嘅地方,本文都沉默。呢個係刻意嘅:一個照猜測費率行動嘅買家,情況比一個知道要去問邊一行嘅買家差。
八、下一步
若你正準備一批 2027 年第一季經海運入美國嘅車輛訂單,將車型、數量、目的港同計劃開航窗口send俾我們。我哋會以書面回覆:可以報嘅 FOB 同 CIF 結構、可以提供嘅文件包,以及上面邊啲問題只有你同你嘅報關行答得到。我哋唔確認關稅結論,唔確認註冊結果,亦唔報一個我哋攞唔出證據嘅到岸成本。
來源
- 美國貿易代表署,《關於進一步暫停 301 措施徵求意見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嘅追求》,91 FR 67388,FR Doc. 2026-21755,2026 年 10 月 26 日刊出,Federal Register
- 美國貿易代表署,《301 措施修改與擬修改公告:中國對海事、物流與造船業主導地位嘅追求》,90 FR 48320,FR Doc. 2025-19568,2025 年 10 月 16 日刊出,Federal Register
- USTR 電子意見入口,案卷 USTR-2026-0694,comments.ustr.gov
- 國際商會,Incoterms 2020 規則,ICC
-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,19 CFR 第 134 部分,原產地標記,eCFR